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返还被害人涉案财物的公告
我院在办理庄志伟、庄海防、黄溢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时,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温龙检扣决〔2025〕9号扣押决定书,决定对黄溢榕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扣押。现在该案经一审、二审,判决已生效,判决载明退缴的上述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即发还被害人于泽、朱宇、袁艺、张正。因办案人员未能联系到被害人领取相关款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请上述被害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领取,逾期无人认领的,我院将对上述财物按无主物进行处理,依法上交国库。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宁西路516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赵金虎
联系电话:0577-86387032
特此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