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检说案 | 社矫期间无证驾驶?撤销缓刑
在社矫期间心存侥幸无证驾驶,经龙湾区检察院监督,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对王某某提出撤销缓刑建议。近日,龙湾区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
龙湾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规定无证驾驶现象并非个例,为强化源头治理,检察官通过数据建模,将辖区内近五年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与受行政处罚对象数据进行碰撞,经细致筛查后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满后不久,就被行政拘留。
2022年9月9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23年9月17日,王某某因无证驾驶被交警部门立案查处,同年9月23日王某某缓刑期满,同年10月8日,王某某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执行。
检察官通过向相关部门发函调取社区矫正档案、行政处罚卷宗,并与经办人员谈话了解,明确王某某的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在社区矫正期间且情节严重,根据相关规定,应予撤销缓刑。
2025年4月1日,龙湾区检察院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社区矫正机构采纳本院意见,于同年4月9日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
案件办理后,检察官与相关部门积极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向辖区交警部门发出书面监督意见,建议其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行为的调查核查,畅通信息衔接机制。同时,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协同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警示教育,防止社区矫正期间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