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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公检法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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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5日来源:

  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现联合发布本公告。

  一、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凡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被执行人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碍执行,通过虚构债务、虚构优先权、虚构租赁关系等方式逃避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妨碍强制执行措施,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在执行期间的六个月内,在银行金融机构账户上支取存款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万元,但超过执行标的额,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四)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他人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三、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书及仲裁调解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一方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参照认定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判决、裁定生效前,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拒不交出,可以认定为隐藏、转移财产。

  四、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通过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等方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鼓励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诉。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执行人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已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被执行人应到案履行,配合侦查,争取从宽处理;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联系方式:0577-86552681、0577-86553206、18957752809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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