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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消失”了?怎能逃出检察官的“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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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1日来源: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日前,龙湾区检察院在对收监执行罪犯名单与看守所送监名单进行核对时,发现有两名应当及时收监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消失”了。

  2018年7月,罪犯项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11月,罪犯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罪犯项某某、罪犯王某某均因怀孕及哺乳期,分别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至2019年12月、2020年2月。

  二人暂予监外执行期已满,为何看守所收监名单上却没有她们呢?

  经查,罪犯项某某、罪犯王某某二人均因哺乳期满,但刑期未满,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分别于2019年11月、2020年2月被法院决定收监执行,但因相关部门未及时执行,致使两名罪犯在看守所的送监名单上“消失”了。

  针对相关部门执行中的履职不当行为,龙湾区检察院于2021年2月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落实罪犯项某某、罪犯王某某二人收监执行事宜。

  在龙湾区检察院的监督下,罪犯项某某、罪犯王某某分别于5月10日、5月25日被依法收押。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中最易产生“纸面服刑”的执行环节,龙湾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监督作用,盯紧“纸面服刑”顽瘴痼疾排查,把好每个环节关口,确保教育整顿扎实开展,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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