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本应该是当事人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但却成为有心之人谋财的“利器”。近日,我院办理了龙湾区首起虚假诉讼案,并以涉嫌虚假诉讼罪依法对王华(化名)提起公诉,依法维护了法律权威。
“疑点重重”引怀疑
2015年1月,51岁的龙湾人王华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由王建(化名)控股的石化公司偿还其借款49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有权优先受偿石化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应收账款人民币380万元。双方很快于同年6月达成还款协议,王华便撤回了仲裁申请。
同年10月,王华以同一仲裁要求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办法官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且王华对债务往来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驳回了王华的起诉。
“私账”变“公账”
经查,在2012至2013年间,王华先后借给王建的父亲150万余元。后于2014年,王建的父母将二人所有的能源公司和石化公司交由其子王建经营。于是,王华找到王建,让王建偿还其父的借款。
而王建的石化公司在此之前早已陷入困境,被银行等单位提起民事诉讼,已成为法院的被执行人。为了“谋财”,王华想到了“虚假诉讼”的方法。
在王华与王建协商之下,王华通过其个人与王建所属两家公司相互转账的方式,制造了其与石化公司之间前后共计人民币490万元的虚假债权债务,后让王建以石化公司的名义向其出具490万元的欠条,同时,王华让王建的石化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应收账款人民币380万元也出质给他。
而这可能会被列入执行标的380万元,通过王华的质押操作和诉讼手段就能“顺利”地转移给王华,从而避免了被执行,王华与王建双方均得益。
故检察机关认为,王华以捏造“490万元的虚假债权”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