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龙湾检察院  ->  检务公开  -> 正文检务公开
人民检察院性质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1日来源: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起诉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对不需要判刑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的刑事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监督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发现

  违法或者错误的,要依法纠正,依法提起抗诉;监督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如

  有违法或者错误的,依法提出纠正措施。

  1、刑事检察

  审查、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对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侦查机关,以及反贪局、反渎局等侦查部门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由逮捕必要的,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求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应受刑罚,给出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是唯一行使公诉权的机关。

  2、法律监督

  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和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监督;对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

  检察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进行监督,如发现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违背公正原则,依法提出改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发现刑事审判程序违法的,依法提起抗诉或者通知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刑罚执行监督

  检察机关依法对监督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活动以及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刑罚变更裁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负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死刑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如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的,原判缺乏证据的,原判使用法律错误的,或者办案人员违法办案的等等涉及事实认定错误、证据或者程序违法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控告申诉、举报、国家赔偿

  检察机关接受社会公众对刑事犯罪的举报、控告、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开展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16号 | 值班电话:(0577) 86387037
版权:归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温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