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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检抗诉一起骗贷案,二审期间成功追回骗款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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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6日来源:

  日前,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一起骗贷案,并在二审期间为某国有银行成功追回被骗贷款26万元,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告人施某某,男,43岁,浙江乐清人。施某某应他人要求,到龙湾某银行支行申请贷款。施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房产,在看到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证后仍然在贷款申请授信审批表中签字,确认自己拥有鹿城区某小区房产,让该支行相信其有房产,进而获得该支行发放的30万元贷款。

  施某某在法院审理期间,已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施某某犯骗取贷款罪,鉴于施某某系初犯,能坦白且部分退赃,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责令被告人施某某继续退赔涉案赃款26万元,返还被害单位。

  但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施某某认罪态度较差,给被害单位造成的大部分经济损失未予弥补,原判对其适用缓刑不当。经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施某某在二审期间将剩余26万元涉案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单位。

  检察机关除了批捕起诉刑事犯罪外,“抗诉”是也很重要的一个监督手段,它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行为。此次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运用诉讼监督职能,依法提出抗诉,不仅有效率地促使被告人返还银行钱款,保障了国有资产不受损失,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职能,节约了司法资源,保证了法律的公正公平。

  通讯员:龙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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